成立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經營事業獲利,而會一起成立公司的股東最初一定都有共識,若是家族事業本來應該更緊密,但之後往往可能因為負責經營與股東之間意見不同而產生的糾葛,因而衍生很多爭議與訴訟。
🏢近期真亮法律事務所承辦一個相關案件,當事人多年來都信任負責經營的親戚,但因為外環境變化及資產管理方式等理念逐漸不同而發生糾紛。且因為先前某次股東會增資決議已經過當事人委託真亮法律事務所提出訴訟,確認無效在案(前情提要:http://skblawfirm.com/CaseContent.aspx?id=187)。而依照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每年應召開股東會,負責人認定的股數有問題,於召開前也沒有受理股東提案,而會議當天竟然提出修改章程議案,將三名董事修改為一名、改選董事長及監察人,且要授權負責人出售主要資產等議案,種種行為都已經違反公司法規定。
👨⚖️經當事人求助真亮法律事務所所長林亮宇律師,林亮宇律師與李秉謙律師研究後認為,應就本次股東常會提出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之訴訟,同時間也應該向法院聲請禁止對方行使董事及監察人職權,避免董事及監察人恣意妄為,造成我方更大損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時,真亮法律事務所針對法院提出之疑義繼續補充諸多證據與論述,說明對方答辯理由謬誤之處,成功說服法官,採納我方主張,裁定【准許】禁止對方行使董事及監察人職權。
📋真亮法律事務所提醒各位好朋友,生活在現代生活中,有太多不可預期的事件,萬一有糾紛發生時,建議要尋求專業的律師協助,以最經濟的方式控制與降低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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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GR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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