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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不簡單,應清楚約定各項條款,違約時盡快提出訴訟減少損失

隨著台灣整體社會經濟環境變遷,臺灣的租屋人口日漸增加,截至2017年為止,國人因居住或就學因素有租賃住宅需求者,合計約有290.8萬人,涵蓋臺灣總人口數約八分之一。一棟價值不斐的房屋,如果因為房客不繳租金,或者契約終止後不搬走,房東該如何處理?契約簽訂的內容是否妥當?有沒有辦法保障自己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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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應約定由違約方給付律師費,違約時盡快提出訴訟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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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亮法律事務所所長林亮宇律師具有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人資格,熟悉不動產買賣過程,經常受委任辦理不動產相關爭議案件。
 
真亮法律事務所近期承辦一件房地買賣案,買方於簽約後給付價金有所遲延,建商負責人用通訊軟體LINE多次告知,雙方也在對話過程中討論該如何解決,究竟是快點付款?還是要解除契約?後來建商負責人認為已經解除契約,但買方卻認為沒有解除,雙方無共識之下,買方向台中地方法院提出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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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亮法律事務所所長林亮宇律師具有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人資格,熟悉不動產買賣過程,經常受託辦理不動產相關案件,不動產的案件雖然多數是屬於民事案件,但並非只有民事案件,經常也會發生刑事案件。
 
真亮法律事務所近期承辦一件土地買賣案,賣方委託仲介公司出售房屋,本來應該由賣方於委託仲介公司時逐一勾選的「房屋現況說明書」,因為內容實在太繁雜,所以實務上經常由仲介公司的經紀人員代為勾選,再由賣方簽名。因賣方早知道所出售的房屋「氯離子濃度含量異常」(濃度過高就可能是俗稱的海砂屋),因此於出售時非常小心,除一再告知仲介公司的經紀人員,還委託專業公司就「硬固混凝土氯離子含量」進行試驗,但經紀人員竟然疏忽了,於「房屋現況說明書」中「是否曾經做過氯離子含量」欄位勾選「否」。還好於買賣雙方簽約前,賣方再度提出「氯離子濃度含量」檢測報告給買方,報告上清楚註明「平均值異常」,也讓買方在報告的紙本上簽名,賣方還要求增補檢測報告為契約的一部分,買方於給付10%的履約保證金之後,竟然反悔,要求賣方退款,甚至對賣方以及仲介公司的經紀人員提出【詐欺】的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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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租金承租店面,房東違約從沒有交付使用,竟然一毛錢都不退

依民法規定,租賃契約如果有約定確定期限,違約時除了要付遲延責任之外,另一方也可以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就可以得解除其契約,而解除契約之後,契約當事人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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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規定,所有權人可以排除他人無權的使用、占有等等侵害,但是如果無權占有人根本不理會,所有權人只能依法提起訴訟,一方面要求返還土地,一方面要求使用土地期間的不當得利。

真亮法律事務所近期承辦一件拆屋還地案件,數十年來為房屋所有權人,之後依據「地籍清理條例」向縣政府購買土地,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之後,要求無權占有拆除地上物,將土地返還所有權人,但對方完全不理會,無奈之下提出拆屋還地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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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一輩子的夢想就是擁有屬於自己的房屋,購買房屋也是很多人的圓夢計畫,然而絕大多數的朋友,您是否真的知道怎麼購買房屋?目前購買房屋大別為二大類,一種是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或是向其他人購買「中古屋」。很多人都認為向建商購買的預售屋因為建商有規模,比較可靠,不太會去檢視雙方簽訂「那一本厚厚」的契約書,但實際上真的是如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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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亮法律事務所近期承辦一件遷讓房屋案件,因為上一代同意讓子女都住在一起,但是後來隨著時間的過去,子女紛紛都成家,而上一代把房地贈與給孫子後,有所有權的家族還是容忍另一家族住在一起,可是其中沒有所有權的家族,卻佔地為王,甚至還使用暴力意圖驅離有所有權的家族,導致有所有權的家族忍無可忍,多次要求遷離卻得不到回應,只好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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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亮法律事務所近期承辦一件請求交付土地上訴案件,一審原告提出了一份買賣契約書,當事人為我方客戶之父親,但父親已經過世,故原告訴請繼承人履行契約,但繼承人對此並完全不知情,且認為該買賣契約書是偽造的,因此自信滿滿的委由親屬去開庭,但因為該代理人沒有充分表達關鍵之疑義,也不知道如詢問證人,一審竟然就弄假成真,判決我方客戶應無條件交付該土地(面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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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亮法律事務所近期承辦一件分割共有物上訴審案件,一審時當事人為被告,但因為誤信居間處裡人的傳話,疏於主張自身的利益,也沒有與其他共有人協調,導致一個很奇怪的結果「想要土地的竟然要變成受補償人而土地更小,不想要土地的竟然要花錢補償他人而取得不想要的土地」,無奈之下只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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