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日趨發展,人們的觀念也在不知不覺中劇烈改變,尤其是家庭、夫妻、父母子女間的關係該如何妥善處理,往往也考驗著每一個身在其中的人們。
真亮法律事務所近期承辦一件【改定未成年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夫妻離婚的時候已經約定未成年子女由父親照顧,也同意母親可以自由探視,但母親突然以父親家人與家中環境不利未成年子女為理由,提出【改定未成年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聲請,要求改由母親行使親權(監護權)。
當事人求助真亮法律事務所所長林亮宇律師,經林亮宇律師與戴孟婷律師分析,認為夫妻如過去已達成有關子女親權之行使或負擔之協議,本於權利主體私法自治原則,原則上,雙方自【應受其協議之拘束】,如果沒有明顯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情形,為避免未成年子女對生活環境變動不適所生之維持現況原則,法院不應改定。於法院開庭過程中,律師向法官說明雙方目前情況,法官也請社工人員、程序監理人到父母家中訪視,確實父親這邊並無任何明顯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情形,母親指責父親之內容也沒有任何證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認為母親之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聲請確定。
真亮法律事務所提醒各位朋友,家事案件有其複雜性,如果不幸遇到案件,務必要諮詢律師,並探討案件發生的過程,詳細地向法院說明來龍去脈,才能保障自身與未成年子女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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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已約定未成年子女照顧方式,但對方反悔提出【改定未成年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經真亮法律事務所辦理,【駁回】對方聲請判決確定!」由真亮法律事務所製作,以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4.0 國際 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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