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辛苦工作雇主應疼惜保護,不幸發生職災應依法賠償。
在台灣大部分的朋友身分都是勞工,因此與切身權益有關的法律一定要懂,尤其職業災害的法規其重要性絕對比【一例一休】更加重要。
很多朋友身旁的勞工親友遭遇到職業災害,很容易被雇主以各種理由【搓掉】,例如:沒有投保不是員工、休假一段時間、不聞不問、威脅失去工作等等,勞工往往因此而忽略自身權益,甚至因為不了解法規,於追究責任時連對象都弄錯了。
真亮法律事務所近期承辦一個案件,當事人的公司為了節省費用竟然沒有投保勞健保,某天當事人於路邊工地進行作業時,不幸被一個酒駕者撞擊,身體多處受傷,腳也骨折。事發後,當事人對於肇事者提告刑事傷害等,但公司方面竟然不聞不問,連薪水也不願意繼續支付,經真亮法律事務所分析後,認為公司應該負擔【無過失】的雇主責任,因此建議對雇主提告。雇主訴訟中還是認為自己沒有責任,傷害又不是公司造成,但這可不是雇主說的算,最後法院判決原告主張有理,判決原告勝訴。
真亮法律事務所提醒各位朋友,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係採雇主無過失補償責任。亦即勞工一旦發生職業災害,無論雇主對於職業災害之發生有無故意或過失,雇主均應支付職業災害補償費用。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疾病或死亡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另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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