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加損害於他人。
近期真亮法律事務所承辦一件相關案件,當事人與先生結婚多年,但先生竟然不顧當事人多年來的付出,與其他女性過從甚密,並同遊拍照,甚至有性行為
,造成當事人對配偶應互守誠實義務之不信任,並有擔心婚姻破裂之壓力,致其精神上受有痛苦。經真亮法律事務所所長林亮宇律師分析認為,該配偶與其他女性,顯置婚姻家庭觀念於不顧,已逾越與有配偶之異性往來應遵守之分際,足以影響當事人夫妻感情之維繫,及有破壞原告婚姻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虞,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應可以訴請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
經真亮法律事務所所長林亮宇律師在訴訟主張,配偶任一方應履行忠實之義務,倘第三人與夫妻任一方,有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及親密行舉,而有破壞夫妻之婚姻生活及家庭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虞者,即應認為已侵害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而構成侵權行為。第一審法院審酌我方提出之諸多證據,也認定該配偶其他女性確實侵害當事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判決該配偶與其他女性應連帶損害賠償,當事人【勝訴】確定(本件有上訴第二審,維持第一審勝訴,並加判應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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