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因為地狹人稠、土地資源稀缺,而能夠做為工廠經營的地點又少,因此就有很多業者將沒有使用的廠房以租賃的方式出租,出租時均會簽訂租賃契約;而簽訂租賃契約為保障自己的財產,一定要很慎重,契約內必須確定標的的範圍,也要約定租期、違約金、律師費、廢棄物等。
 

近期真亮法律事務所承辦一個相關案件,當事人出租時即已委託代為擬定租賃契約,經真亮法律事務所撰擬的契約,針對各項細節均有明訂,但很無奈承租人因為未能履行約定,按時繳納房租,當事人只好依照租賃契約及民法規定,終止租賃契約。
 
後續經當事人委託真亮法律事務所提出民事訴訟,林亮宇律師依據租賃契約約定,起訴主張【給付租金】、【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懲罰性違約金】、【水電費】以及【將其公司登記遷出】、【將該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由於租賃契約約定清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採納我方主張,當事人終於可以取回廠房,減少損失。
 
真亮法律事務所提醒各位,法院是保障「依法有據」、「證據充分」的那一方,遇到任何法律問題,都要詳細梳理相關時序、仔細分析法律關係,務必冷靜面對,切勿衝動行事,求救專業律師,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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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FC340



出租廠房遇奧客,經委任真亮法律事務所,判決房客應返還廠房及賠償。」由真亮法律事務所製作,以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4.0 國際 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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