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加損害於他人。
近期真亮法律事務所承辦相關案件,當事人與配偶多年感情,但卻因為配偶工作上的同事介入而變調,當事人為了未成年子女忍氣吞聲,豈料該配偶竟然不顧當事人多年來的付出,與其他女性過從甚密,並同遊贈禮,造成當事人對配偶應互守誠實義務之不信任,並有擔心婚姻破裂之壓力,致其精神上受有痛苦。經真亮法律事務所所長林亮宇律師分析認為,該配偶與其他女性,顯置婚姻家庭觀念於不顧,已逾越與有配偶之異性往來應遵守之分際,足以影響當事人夫妻感情之維繫,及有破壞原告婚姻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虞,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應可以訴請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
經真亮法律事務所所長林亮宇律師在訴訟主張,配偶任一方應履行忠實之義務,而足以破壞夫妻婚姻生活之圓滿幸福及信任,倘第三人與夫妻任一方,有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及親密行舉,而有破壞夫妻之婚姻生活及家庭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虞者,即應認為已侵害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而構成侵權行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審酌我方提出之諸多證據,法官認定該配偶與其他女性確實侵害當事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判決該配偶與其他女性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該其他女性不服氣仍再上訴,於二審訴訟過程中質疑我方提出之證據,但證據都是真實的,因此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二審法官判決上訴駁回,當事人【勝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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