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目前在台灣社會的使用非常廣泛,本票可以做為付款、保證等目的。例如在買賣房屋過程中,多數買方因為需要辦理貸款或分階段付款,所以都會簽發本票擔保,且將本票交給出賣人,出賣人於收到全部款項後也會返還本票。
近期真亮法律事務所承辦一件本票相關案件,建設公司出售一間房屋給客戶,客戶也依照買賣的常規簽發本票做為擔保,在交易過程中,原建設公司因經營策略所需,出售所有的應收帳款等債權(債權讓與)給另一家建設公司之後,變更負責人。過程中也有告知所有尚未付清價金的客戶,大部分的客戶也都將剩餘價金給付給新建設公司,但是其中有一位客戶可能受到原建設公司新負責人的影響,竟然不願意給付剩餘的3百多萬價金給新建設公司。
新建設公司將客戶所簽發的本票聲請強制執行,過程中,該客戶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主張不知道債權讓與、二家建設公司的讓與契約不清楚、後來有付錢給原建設公司等等,經新建設公司委任真亮法律事務所所長林亮宇律師辦理,林亮宇律師與王雲玉律師研究後認為,原建設公司債權讓與時,所簽立的書面約定文字雖然不通順,但解釋上是沒有疑義的,讓與標的可以確定,而且也有通知客戶債權已經讓與的具體證據。
真亮法律事務所林亮宇律師與王雲玉律師開庭時也成功說服法官,第一審法官認為本件已經債權讓與,也有通知客戶,因此債權是存在的,駁回該客戶的主張,但該客戶仍不死心,再提出上訴,新建設公司再度委任真亮法律事務所辦理,林亮宇律師與王雲玉律師在訴訟中再強調債權讓與通知為觀念通知,不需何等之方式,是上訴人自己誤解,第二審法官採納我方主張,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二審判決新建設公司勝訴確定。
真亮法律事務所提醒各位好朋友,債權讓與、本票等法律關係說來簡單,有時是很複雜的,萬一遇到相關問題時,建議要尋求專業的律師協助,以最經濟、有效的方式控制與降低各種法律風險,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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