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20年來,土地大幅增值,以前不值錢的土地,現在都已經同日而語,甚至以前共有的土地,也可能因為他人訴訟而變成單獨所有,但是20年前因為某些原因而設定的抵押權,可否塗銷而讓土地權利更完整,更有價值。
 
真亮法律事務所近期承辦一個案件,土地所有權人多年前有一筆與他人共有的土地,誤聽他人建議可以高額借款而先辦理抵押權設定,豈料後來借款一事不了了之,但抵押權卻沒有塗銷。後來土地其他共有人分別進行分割共有物、塗銷其他人土地上的抵押權,但本件當事人卻因為疏忽而沒有注意到這些過程。而恰好因為有一筆低額的國稅沒有繳納,該土地而遭到行政執行署查封拍賣,分配價金時,抵押權人根本提不出債權證明,又不願意誠實說明該抵押權其實被後沒有債權。
 
本件特別之處在於本來應該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訟,但因為土地已經遭到拍賣,由第三人拍定,實際上已經不存在抵押權。經本所研究後,認為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換言之抵押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真亮法律事務所建議當事人應該提起【請求確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而在訴訟主張上為了避免掛一漏萬,則起訴主張【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或【債權請求權不存在】擇一為有利判決之主張,經真亮法律事務所林亮宇律師於訴訟中向法官說明本案之特殊性,法官採納我方見解,認為原告主張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而起訴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請求權不存在,即屬有據。
 
真亮法律事務所提醒各位朋友,看到陳年抵押權一定要仔細分析法律關係,或許當年根本沒有債權,或許債權已經罹於時效而消滅,都可以透過訴訟而保全自身財產,避免遭到更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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