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房地產景氣大多頭的時候,很多人購買預售屋,鮮少去注意建商是否有遲延交屋,縱使有注意到,提出請求時,建商動輒以你不想買,很多人要的心態,置之不理。買家考慮到如果過戶後,可以賺一筆的心態下,很少去計較建商的遲延責任。
但現在情形不一樣了,景氣存在不確定性,如果您正好手上有預售屋,快點把買賣契約書拿出來研讀一下,看看見商是否已經違約,不過要別注意,建商往往會提供您一份「馬賽克」版本的契約書,這時候還要一併考慮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應記載事項如未記載,應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之規定予以補充。
 
參考實務判決: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2024號
 
是第三款所指之「乙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甲方辦理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甲方」,應係指被上訴人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依約完成系爭契約所約定圖說設施即依約完工,並通知上訴人辦理交屋驗收手續,即應給付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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