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自行離職,事後再以遭資遣為由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金額雖然不高但雇主不願妥協,透過訴訟得到公道!
 
勞資關係常常存在緊張,很多雇主與員工間很難知道彼此心裡在想甚麼,只能透過口頭溝通,但溝通內容是否為當事人【真意】實在很難判斷,勞資糾紛也因此而發生。
 
真亮法律事務所近期承辦一起案件,勞工在當事人公司任職約三個多月,某天該勞工詢問老闆,可否加薪,老闆認為該員工表現並未達到預期,因此沒有同意加薪,老闆詢問該員工不然你做到今天好不好,該員工就問老闆說是不是就做到今天,老闆說對就做到今天,該員工就離開公司了。後來該員工主張是遭到資遣,並認為雇主應該提出【自願離職同意書】或【其他足以佐證之書面資料】說明該員工是自行離職,否則雇主就是資遣員工。
 
真亮法律事務所所長林亮宇律師連冠璋律師蔡孟翰律師整理雙方討論的過程,認為多數雇主未於員工自請離職或雙方終止勞動契約時簽立書面,有時係勞工不願簽署自願離職證明書,若僅依客觀上未存有自願離職證明書而認定勞工係遭資遣,對雇主難免過於苛刻。另參照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意旨,即使雇主起初欲片面終止勞動契約資遣勞方,但嗣後倘經雙方溝通後達成共識,就該終止勞動契約之方式,就是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但因員工主張的金額並不高,林亮宇律師向老闆詳細說明,本案如果聘請律師不一定划算,可以考慮和解來解省程序成本,但老闆認同真亮法律事務所的分析,認為【真相】勝於一切,不容該員工隨意扭曲事實,堅持一定要殯請律師釐清真相。
 
真亮法律事務所律師群於訴訟過程中,整理書狀供法官參考,法官也就上開過程詢問該員工,該員工眼見無法自圓其說,也只能承認確實有這些過程,法官認定員工是自行離職,員工無權請求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我方全部勝訴。
 
真亮法律事務所提醒各位好朋友,勞資關係涉及面向與法令廣泛,很難面面俱到,因此如有發生問題,建議要尋求專業的律師協助,以最經濟的方式保障公司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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