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汽電共生業者有關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有爭議上訴二審,真亮法律事務所受雲林縣政府委託,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勝訴】確定。
很多朋友常常會問真亮法律事務所林亮宇律師,是否有辦理行政訴訟案件,事實上林亮宇律師辦理的行政救濟案件(包含各類申訴、訴願、行政訴訟等)超過200案以上,客戶分別為企業、民眾、政府機關等,因此林律師對於行政救濟之經驗非常豐富。

🔦近期真亮法律事務所承辦一個相關案件,對造為在台灣規模非常大的鍋爐汽電共生業者,工廠地址位於雲林縣,因為該業者從事鍋爐汽電共生程序,原領有雲林縣政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下稱固污操作許可證),前者編號為M10(證號:府環空操證字第P0388-07,下稱原M10許可證),後者編號M71(證號:府環空操證字第P0386-07號,下稱原M71許可證)。業者於上開期限屆滿前分別向雲林縣政府所屬環境保護局申請展延原許可證,經雲林縣政府核發新M10許可證,同時調整原許可證許可之操作條件及內容。業者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判決駁回,乃提起本件上訴。
 
🔆經雲林縣政府委真任亮法律事務所所長林亮宇律師,林亮宇律師研究令後,認為雲林縣政府透過降低業者展延許可證燃料核可量,確實可以有效降低雲林縣硫氧化物排放量。雲林縣政府為改善縣內空氣品質,參據行動計畫及雲林縣空污防制計畫書及業者近5年之實際操作使用量,於業者仍可繼續正常操作情況下,藉由逐步調降生煤使用量等手段,以期達到預期減量之成效,難謂違反比例原則。原處分針對燃煤電廠之管制並減少燃煤使用量,維持其繼續正常操作,並得以有效降低懸浮微粒之排放量,進而有效改善其縣內空氣品質,在兼顧產業經營、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及居民健康之權衡之下予以展延,於法並無不合。最高行政法院亦認為原行政處分是合法的,因此判決【上訴駁回】,也就是雲林縣政府全部勝訴。

📣真亮法律事務所提醒各位好朋友,生活在現代生活中,有太多不可預期的事件,尤其公司、商業經營應該聘請專業律師協助公司履行法令遵守責任,以最經濟的方式控制與降低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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