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於109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民法成年下修為18歲,並設緩衝期,定於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
以下幾點為修法後的變動:
1. 國民成年年齡從20歲,正式更改為18歲。
2. 未成年人因結婚而取得行為能力,因成年年齡與結婚年齡一致,故配合刪除有關未成年人已結婚而取得行為能力之規定。
3. 法定最低訂婚年齡從原男17歲;女15歲改為男女均17歲。
4. 法定最低結婚年齡更改為男女均18歲。
5.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成年年齡與結婚年齡均修正為18歲,故已無需法定代理人同意,刪除。
6. 未成年人兩願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成年年齡與結婚年齡均修正為18歲,故已無需法定代理人同意,刪除。
真亮法律事務所提醒您,112年1月1日即生效,記得提醒身邊將滿或已滿18歲的親朋好友們知道,即時更新資訊,才能更好的保護自身權益!
- 延伸閱讀 -
更多關於律師法律諮詢、訴訟程序的知識分享,請到 真亮法律事務所官網:
.png)
* 如果有任何問題,歡迎與真亮法律事務所聯絡:
- 主持律師:六照律師林亮宇
- 電話:04-2305-9595 / 0975-537895
- 地 址:臺中市西區台灣大道二段536號4樓之1(中國信託樓上)
- 網址:http://skblawfirm.com/
- 電話:04-2305-9595 / 0975-537895
- 地 址:臺中市西區台灣大道二段536號4樓之1(中國信託樓上)
- 網址:http://skblawfirm.com/
「民國112年起一定要知道的法律變革,滿18歲之後不是小孩了!」由真亮法律事務所製作,以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4.0 國際 授權條款釋出。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