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房屋的價值很高,依一般交易通念,承買人對交易標的房屋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致死之情事,甚為重視,凶宅非但影響房屋之交易價格,亦影響承買人之承買意願,為至關重要之交易事項。賣方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而故意隱瞞凶宅之事實,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行為人則於相關行為過程中伺機牟取財物或不法利益,該消極之隱瞞行為,自屬詐術行為之一種,就會構成詐欺罪。


 近期真亮法律事務所承辦一個相關案件,當事人省吃儉用累積了一筆頭期款,希望可以買到人生中的第一間房屋,經過多方比較,找到了一間屋齡與價格都適合的房屋,簽約前當事人因為怕買到凶宅,因此還與賣方及介紹人確認是否為凶宅,賣方及介紹人擔保不是,並確認這間房子一定是吉屋,當事人很放心的簽約,並以貸款付完全部的價金,歡天喜地的住進去,甚至花了數十萬裝潢。豈料,有鄰居提到凶宅這件事,當事人進一步追查,果然有此事,找出賣人出面處理,出賣人竟然推稱完全不知道此事,僅稱持有期間並沒有發生非自然死亡。

 經當事人公司求助真亮法律事務所所長林亮宇律師,林亮宇律師分析,因為手尚有的資料不足,但是賣方及介紹人的行為十分可惡,應儘速提出民事與刑事訴訟,透過訴訟進一步釐清真相,為了避免賣方脫產,也應該儘速假扣押賣方及介紹人的財產。在刑事告訴程序中,檢察官依據林亮宇律師的聲請,傳喚相關證人,果然查出賣方的前手有告知房屋為凶宅,並且有以書面確認,這時賣方及介紹人理應全權負責,但是賣方及介紹人竟然還是死不承認,檢察官只能將賣方及介紹人起訴,在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期間,賣方及介紹人完全不願意負責,只願提出些微的補償,但完全無法彌補當事人的損害,因此無法和解,而林亮宇律師認為這樣的行為不但應該判刑,並應該就沒收出售取得全部價金,才是公平的判決,第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後,除了重判賣方及介紹人【有罪,超過一年的有期徒刑】,並宣告【沒收全部價金】。

 值得一提的是,第一審法官於判決中表示:「衡以臺灣房價高昂名列全球前段,年輕人對購買房屋一事雖存有期待然常心有餘而力不足,好不容易以僅有積蓄購買房屋,竟因被告2人之詐欺行為而使安居生活化為泡影,成天生活於凶宅之陰影,所生危害較一般詐欺取財犯行更為嚴重,已非單純財產損失,尚涉及心裡安寧,對往後『有殼生活』之期待及台灣不動產交易市場信任之崩毀,影響層面廣大,實不宜輕縱。」值得心存僥倖的人警惕。第二審被告上訴,第二審法院認為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取錢財,明知系爭房屋為有非自然身故之事由,將影響告訴人之購買意願及價格決定,竟以消極隱匿不告知及保證為「吉屋」而非凶宅之詐欺手段施用詐術,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後購買系爭房屋,對不動產市場交易者間彼此信任造成負面影響,實屬惡劣。但被告已知自己之行為確實違法,因此認罪並賠償被害人損失,因此獲得緩刑。

 真亮法律事務所提醒各位好朋友,生活中充滿各種法律風險,有太多不可預期的事件,萬一有發生法律糾紛情形時,建議要尋求專業的律師協助,以最經濟的方式控制與降低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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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凶宅卻刻意隱匿,並告知買方不是凶宅,經被害人委任真亮法律事務所提告,遭判決【有罪】確定!」由真亮法律事務所製作,以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4.0 國際 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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