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規定之地上權,應以支配物之利用價值為內容,使權利人因標的物之使用收益而直接達到目的,與以支配物之交換價值為內容之擔保物權(抵押權)有別,所以地上權如非以支配物之利用價值為目的,地上權之設定,應屬無效。
 

 真亮法律事務所近期承辦一個案件,某位所有權人因積欠債務遭到抵押權人拍賣土地,當事人拍得該土地後抵押權當然塗銷,但是過去因為該前手所有權人同時設定「抵押權」與「地上權」,實際上並沒有任何「地上權」使用之事實,因此拍得土地之當事人希望該地上權人可以塗銷,想不到地上權人竟然獅子大開口,要求一大筆金錢補償。
 

 經客戶尋求真亮法律事務所協助,所長林亮宇律師與所內律師分析實際狀況之後,建議提出塗銷地上權之訴訟,經真亮法律事務所所長林亮宇律師及所內律師鉅細靡遺的整理雙方資訊,並將這些資訊提供給法官參考、調查,地上權人可能因為自知理虧,並沒有出庭應訴,第一審法院詳細調查之下,完全採納我方對於過程之清楚描述,成功說服法院認定地上權是虛偽的,【成功】塗銷地上權,法院判決我方【勝訴】確定。
 

 真亮法律事務所提醒各位,法院是保障「依法有據」、「證據充分」的那一方,遇到任何法律問題,都要詳細梳理相關時序、仔細分析法律關係,務必冷靜面對,求助專業律師,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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