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經常認為員工不瞭解法律,或是認為員工只會忍氣吞聲,因此常常在勞動關係上以優勢地位予取予求,而員工難道只能被迫接受嗎?
近期真亮法律事務所承辦一個相關案件,員工在公司任職期間,表現良好,甚至提供很多建設性的專業意見,也協助老闆觀察其他同事的表現,且料,老闆竟然以莫須有的理由資遣員工,理由是公司業務縮小;但此時,老闆竟然同時上網徵才,職務一模一樣。
當事人求助真亮法律事務所林亮宇律師,經林亮宇律師與所內律師詳細分析資料後,認為本件老闆之說法沒有依據,不符何勞基法的規定,除必須要盡快對老闆發出存證信函,並建議提出「確認僱傭關係」訴訟,主張老闆應照常給付薪水,程序上則依照勞動事件法規定,向法院提出勞動調解之聲請。
調解期日,經我方陳述員工無端遭到資遣的過程,並說明我方蒐集之證據,證明老闆違法資遣,應該照常給付薪水;老闆雖然堅稱員工不適任,並聲稱自己不懂法律,但同時剛好可以佐證老闆早已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經過法官及調解委員的勸喻,員工當然知道回去工作一定會被刁難,在林亮宇律師提供協助之下,成功爭取,要求老闆限期給付數個月的薪水,作為和解條件,並且必須要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保障員工之權益。
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如何善用調解程序,迅速為員工爭取權益,是所有勞工都要知道的;真亮法律事務所提醒各位,法院是保障「依法有據」、「證據充分」的那一方,萬一遇到勞資爭議,務必冷靜面對,切勿衝動行事,求救專業律師,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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