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經營事業獲利,一同成立公司的股東開始時一定都有共識,但之後往往容易因為股東之間意見不同而產生的糾葛,衍生很多爭議與訴訟。
🏢近期真亮法律事務所承辦一個相關案件,當事人與其他股東成立公司的時間已長達30餘年,但因為外環境變化及資產管理方式等理念逐漸不同而發生糾紛。原先公司「大章」由當事人這邊保管,「小章」由原董事長自行保管,豈料原董事長明知此事,竟然向主管機關謊稱「大章」遺失而去變更「大章」。且因為原董事長故意不召開股東會,經其他股東依法定程序申請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並經市政府許可後,於股東臨時會改選董、監事,當事人當選新任董事長,但原董事長遲未交出現今之印鑑章予新任董事長,已讓公司業務無法繼續推展,也無法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經當事人求助真亮法律事務所所長林亮宇律師,林亮宇律師與所內律師研究後認為,原董事長謊稱「大章」之行為可能會涉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嫌,因此我方絕不能以遺失方式變更公司印鑑章,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原董事長應將公司印文之登記印鑑章交還給公司,起訴之後才能向市政府申請變更公司印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開庭時,對方不斷抗辯臨時股東會違法、股權有爭議等等,但經本所律師提出證據,說明對方之理由謬誤之處,成功說服法官,採納我方主張,駁回對方的所有理由,判決對方應將公司印文之登記印鑑章交還給公司,後續因對方已無其他理由,並未上訴,我方【勝訴】確定。
📋真亮法律事務所提醒各位好朋友,生活在現代生活中,有太多不可預期的事件,萬一有糾紛發生時,建議要尋求專業的律師協助,以最經濟的方式控制與降低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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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DC181
「股份有限公司改選董事長後,原董事長不交出公司印鑑章,經委任真亮法律事務所起訴要求返還,判決【勝訴】確定!」由真亮法律事務所製作,以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4.0 國際 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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