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不簡單,應清楚約定各項條款,違約時盡快提出訴訟減少損失

隨著台灣整體社會經濟環境變遷,臺灣的租屋人口日漸增加,截至2017年為止,國人因居住或就學因素有租賃住宅需求者,合計約有290.8萬人,涵蓋臺灣總人口數約八分之一。一棟價值不斐的房屋,如果因為房客不繳租金,或者契約終止後不搬走,房東該如何處理?契約簽訂的內容是否妥當?有沒有辦法保障自己的財產?
 
真亮法律事務所近期承辦一個案件,房東的父親生前出租一棟房屋,但是買文具店出售的租賃契約,並且在自行增訂條款,但內容與本文有所矛盾,且因為父親已過世,很多情況已經無法確認。而更過分的的房客趁機不繳租金,租期屆滿之後,刻意避不見面,賴著不走,導致房東損失慘重。房東求助真亮法律事務所林亮宇律師林亮宇律師發現契約簽訂的內容確實矛盾,還好有約定違約時應給付違約金以及律師費用,因此提出民事訴訟,主張被告應給付違約金、律師費用以即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經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除認為房客的代墊費用可以抵銷房租之外,認為我方主張均有理由,包括違約金、律師費用以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勝訴判決確定,後續如果房客不履行將得以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真亮法律事務所提醒各位朋友,簽訂租賃契約一定要很慎重,以保障自己的財產。契約內必須確定標的的範圍、也要約定租期、違約金、律師費、廢棄物等。雖然租金有時候會被認為不是太高而認為不需要特別注意,但卻疏忽出租的標的動輒數百萬、數千萬,如果房客違約時,所造成的損失是非常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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