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後逃逸,保險不理賠? 
 
某甲於晚間因為駕車不慎,撞到路邊停車車輛,當時無人在車上,對方也沒有違規停車。某甲當下因為害怕,先行回家,隔天早上才到肇事地點附近的派出所報案。某甲是否構成肇事逃逸的刑責?交警可否裁罰紅單?保險公司可否以某甲是重大過失為由,拒絕理賠?
 
一、本案並不會構成刑法上的肇事逃逸罪:
依據刑法第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的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為本案並無人員受傷,所以某甲不會構成刑法185條之 4 的肇事逃逸罪。
 
二、交警可以裁罰紅單: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 1項的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而本條所指的「逃逸」是指肇事後我方只要駛離現場就已經符合。
所以,交警裁罰的罰單要吊扣駕駛執照及罰金。
 
三、保險公司仍應理賠:
參考保險法第29條第2項規定:「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意外事故是故意所造成的,保險公司才可以拒絕理賠,否則,如果是過失行為,保險公司仍然要負給付保險金(理賠)的責任。
但保險公司是否以某甲是「重大過失」而屬於故意,而不賠? 法院實務認為,重大過失雖幾近於故意,但是仍屬於過失範籌,除非違規者是故意自殺而為,否則保險公司仍需負理賠責任。因此本案保險公司仍應負理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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