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琪與小強皆是桃園人,在台北工作而認識,雙方很快陷入熱戀,並決定在民國95年8月1日結婚,婚後雙方選擇居住在台中,並於隔年生下愛的結晶小小文,一同住在台中市西區五權路。怎料婚後小強開始以不適應婚姻生活為理由,多次和小琪發生激烈口角,後然竟在100年2月間無正當理由離家,迄今未歸。小強離家後,小琪便開始獨自扶養小小文。
小小文在開學後,因為未成年的關係,許多學校文件和金融開戶等申請,都必需法定代理人小琪和小強一起簽名才能生效,但是小強離家後不知去向,即使偶爾聯絡上也都拒絕簽名,使得小琪非常困擾,小強的拒絕配合對於小琪處理小小文生活上的事物造成許多不便。
 
 解析:
上述案例,在現實生活中屢見不鮮,雖然依法律規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應共同行使或負擔,但當事人都誤以為「只要婚姻關係還存在,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就必須一起行使或負擔」。其實,在現行法條規定下,是有例外的情況,只要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可以請求法院酌定,也就是判給父母其中一方來行使。


 
在適用上之問題,如下述:
Ql.父母一方非本國籍可否向法院聲請酌定?
A.即使配偶非本國籍,只要在我國有合法之婚姻關係,子女為我國籍者,皆可向法院聲請。
在案例中,小強、小琪和小小文都是本國籍,符合聲請之資格。
 
Q2.父母未離婚,欲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條件為何?
A.依民法之規定,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即可向法院提出聲請。但需注意的是,若有正當理由不能同居(例如:外出工作、進修等)或法律另有規定時,即不符合聲請酌定之條件。
案例中,小強在100年2月起無正當理由離家,迄今已經逾六個月,小琪即得向法院提出聲請,請求法院將小小文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自己任之。
 
Q3.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應向何法院提出聲請?
A.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於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若未成年子女有數人,其住所或居所在不同法院管轄區峙,各該住所或居所地之法院皆俱有管轄權。
案例中,若小小文設籍在台中,或雖然戶籍不在台中但實際居住於台中,小琪即得向台中地方法院提出酌定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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