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亮法律事務所辦理案件都採取二位以上律師合辦的模式

未登記房屋產權,法律關係很複雜,仔細思索找脈絡,逆轉關係保財產

 

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屋,在台灣為數還是非常多,原因可能有幾種:

1、實施建築管理之前:因為在民國五、六十年代一般民眾對建物辨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不重視,甚至認為辨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跟貸款有關,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因此,惟有要貸款、出售時才會想到辨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2違章建築:應該要申請建照卻沒申請,在自己的土地會發上,在土地所有權人複雜的土地也會發生,在祭祀公業或者所有權人不明的土地上更是常見已經興建40-50年的建築物。這一類的建築物,因為沒有辦理報存登記,因此移轉的時候並沒有辦法去辦理登記,但是實際上,還是有買賣、贈與或繼承等等的需要,因此民法制度上創設了「事實上處分權」的概念。
 
先前有一個案件,在地主起訴要求地上物(房屋)使用人拆屋還地時,僅以房屋目前的使用人為被告,訴訟過程,被告不懂「事實上處分權」,也搞不清楚「所有權人」到底有誰,因此在訴訟中說出對我方不利的陳述,果然被法院判決敗訴,勝訴一方當然會拿著勝訴判決,針對「敗訴的被告」去聲請強制執行,而且在農曆年前要拆除。此時當事人尋求真亮法律事務所的協助,真亮法律事務所仔細瞭解當事人家人的組成以及房屋歷年使用的情形,發現當事人的兄弟姊妹其實也是繼承人,應該不是敗訴判決所及的範圍,而且當事人與前手之間存在有土地使用之約定,因此一方面在強制執行提出「聲明異議」、一方面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
 
所幸法院完全瞭解我方在法理上的論述,接受我方對於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屋之主張,判決對方不得拆除我方目前使用的房屋,換言之,先前對方大費周章的判決、強制執行,全部都白費了,當事人不但可以好好的過年,也爭取更多時間來蒐集證據,爭取權利。
 
真亮法律事務所再次提醒,面對複雜多變的糾紛,切勿自己思考法律關係,甚至決定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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