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所興建的很多社區,因為建商為了便宜行事,常常把社區公用的通行道路登記在建商名下,後來可能因為建商倒閉或其他因素,所有權遭他人拍定取得,這些不是住戶的人,為了要謀取私利,常常即藉機以訴訟方式要求管理委員會拆除公用設施,住戶常常因為不了解法律,沒有請律師協助而讓有心人得逞。

真亮法律事務所近期承辦一件近二年才取得社區通道共有持分的共有人,竟然起訴要求社區管委會拆除警衛哨與門禁,如果沒有警衛哨與門禁,住戶安全將大受威脅。

真亮法律事務所 林亮宇律師、王雲玉律師 研析後,認為可以提出二點訴求,第一點是【土地共有人就被告使用系爭土地特定部分已有默示分管約定存在】,第二點是【原告應該告錯對象,管委會沒有侵權行為能力】。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法院也採納真亮法律事務所的主張,管委會為團體之代表機關,無法占有系爭土地,因此判決原告敗訴,全體社區也保住警衛哨與門禁,可以繼續維護社區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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